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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监督检查 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十一、附 则 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