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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科教处。 拟订全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中等医学教育;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学术团体工作。 (十一)外事处。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医学卫生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二)宣传处(政策研究室)。 承担卫生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卫生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承担综合卫生发展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 (十三)医疗服务监管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甘肃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将省中医管理局更名为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定副厅级领导职数1名。保留事业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牧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许可监管。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全省职业卫生法规草案,拟订执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