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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00-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2011修订)


  

  
  

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滑坡灾害(以下称防滑减灾),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滑坡灾害是指山坡、黄土塬、梁、峁边缘斜坡及人工边坡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产生滑动(含崩塌)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35°以上斜坡地带进行的各种生产建设和生活活动。

  

  第四条  防滑减灾工作实行“以防为主,搬迁与治理相结合,管辖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保护,受益单位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滑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滑减灾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防滑减灾工作的需要,保证资金和物资的投入,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滑坡灾害监测、预报、治理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全省防滑减灾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滑坡监测、预报及治理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水利、气象、公路、铁路、电力、建设、农业、民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防滑减灾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斜坡环境、防治滑坡灾害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斜坡环境、诱发滑坡灾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对在防滑减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滑坡监测与灾害预测


  第九条  滑坡监测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相结合,分级分行业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滑坡普查和监测工作,划定滑坡危险区,及时掌握滑坡动态,编制防滑减灾预案并组织实施。

  

  威胁人身安全超过300人的滑坡监测方案由省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威胁人身安全50至300人的滑坡监测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威胁人身安全少于50人的滑坡,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当滑坡危及铁路、公路、电力等设施或者企业安全时,危及的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没有条件监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监测。重大滑坡的监测方案报省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滑坡监测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滑坡监测人员应当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及时分析监测资料,判断滑坡发展趋势,发现险情,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滑坡监测工作,不得破坏、盗窃滑坡监测设施。

  

  第十四条  对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险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滑坡可能发生的时间、规模、受灾范围、经济损失提出预测意见和应急措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测意见,编制防滑减灾预案,做好应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滑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滑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 滑坡防御与治理


  第十六条  限制在斜坡地带安排各种建设项目,确需安排建设项目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黄土塬边禁止大水漫灌,引水渠道应衬砌。

  

  第十八条  在斜坡地带生产、建设、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斜坡稳定,防止滑坡灾害发生。

  

  当斜坡出现裂缝、变形时,受威胁的居民及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斜坡稳定性评估,提出应急方案和具体治理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划定的滑坡危险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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