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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26
【实施时间】 2011-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一)强化业务培训。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把提高编纂人员业务能力作为基础工作,常抓不懈。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知识讲座、工作交流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编纂人员的业务能力。

  

  (十二)提升修志业务人员素质。配齐配强修志队伍,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专家学者和热爱地方志工作的人才聘任吸收到修志队伍中来,组织中青年修志专业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和到基层挂职锻炼,丰富他们的阅历和经历。主动关心修志人员的待遇,积极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创造拴心留人环境。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推进依法修志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建立健全地方志规范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法制化、社会化修志的新路子,着力解决修志工作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四)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加强和完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积极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兼任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确保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地方志出版发行的各类志书和基本建设予以大力支持。承担《陕西省志》编纂任务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当担任本分志(专志)或部门志编纂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修志工作,并安排专兼职人员(或处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十五)检查考核。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陕西省志》各承编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省上每年组织检查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任务完成好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地方志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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