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基妇发[2009]30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甲型流感流行期间孕产妇系统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甲型流感流行期间孕产妇系统管理的通知

  (长卫基妇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妇保所,市社区办、市健教中心、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近期,随着冬季气温明显下降,我市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孕产妇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为有效保护母婴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将孕产妇列入防控重点人群,指导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深入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尽可能不到人群聚集的地方,如外出需要戴医用防护口罩,在室内要经常通风换气,出现流感症状及时到指定的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就诊等。

  


  二、各妇幼保健机构要进行辖区孕产妇摸底筛查,掌握孕产妇底数,加强系统保健工作,对危重孕产妇及时转诊;同时加强自身业务培训,掌握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各社区卫生管理机构要深入基层,督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危重孕产妇筛查和转诊工作。各健康教育机构应开展多种形式健康宣传活动,普及孕产妇甲型流感防治知识。

  


  三、各定点发热门诊及医疗保健机构对于就诊的孕产妇要及时诊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请妇产科专家会诊。对于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孕产妇病情加重或死亡的,要追究当事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对于准备今年12月-明年6月期间怀孕的育龄妇女,要及时告知到当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接种预防甲型流感疫苗。

  


  五、开通咨询电话:0431-82903600(长春市妇产医院),解答孕产妇提出的甲型流感防治问题。其他各助产机构也应积极解答孕产妇提出的相关问题。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