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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20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省际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受援医院门诊、住院、手术等业务工作量明显提升,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

  

  3.受援医院设有3个院内重点专科,其中外科和内科专业至少各设一个。个别重点科室达到盟市领先学科和重点学科要求。

  

  4.受援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执行有力。院科两级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的组织、评价体系健全,并有序实施。

  

  5.受援医院具备完善的设备和后勤保障管理体系,能够满足医院临床一线的工作需求,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6.受援医院应对灾害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明显提升。

  

  


  六、相关要求

  

  1.各受援医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符合医院发展实际的受援需求,制定分年度受援计划,提交支援医院。

  

  2.受援医院要为开展支援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支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要及时向支援医院反馈支援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建议支援医院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3.受援医院选派到支援医院进修学习人员必须是品德兼优、业务素质较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学习结束后能成为本院的业务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4.受援医院要落实对派驻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派驻人员的管理,同时,要关心派驻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并保证安全。

  

  5.各受援医院每半年总结一次对口支援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总结(包括支援任务完成情况、支援工作量、创新的做法、突出的先进事迹等)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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