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91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时予以足额安排,并及时划拨到位。要掌握基金使用动态,规避透支风险,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透支部分由同级政府申请使用省级风险金和安排其它渠道资金解决。县(市)、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对于参合农民低于10万人的县(区),原则上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安排;对于参合农民高于10万人的县(区),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安排。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同时,要着力解决新农合经办机构自有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等基础问题,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农合经办机构经费及时拨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效开展。

  

  


  五、强化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从参合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监察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新农合年度参合基金、沉淀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补偿。继续实行报销公示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审计、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介入基金管理工作,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参合基金,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强化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准入和退出制度,定点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职能,不断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各种风险,保证基金运行安全。

  

  


  六、狠抓管理,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要加强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的监管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大力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减免服务,扩大减免项目,提高减免金额。完善临床常见疾病的检查、诊治、用药、收费等制度,加强绩效考核,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行为。积极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探索建立多项补偿和救助资金统一支付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患者知情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推行医药费用查询、住院费用公示、日用药品告知等监督及警示制度。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实现相关信息微机联网,做到即时传输和信息共享。加强专业人员培训,设置并开通院内监督举报渠道。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院内即时结算报销模式,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七、加强协作,探索更加便民的管理体系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推进,经办机构的工作量及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实际问题。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参合、就医和补偿一体管理,有效衔接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开展两项制度信息共享,同步补偿。进一步简化转诊流程,实现“特殊疾病取消、专科疾病简化、常见疾病保留”的转诊制度。同时,结合医改工作精神,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加强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常用药物最高限价和基本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等措施。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信息统计、报表等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补偿规定,鼓励和提倡使用中医药,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加大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力度,确保为农民提供优质、方便、价廉、安全的服务。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