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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领导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和劳动教养场所戒毒管理工作。 (三)承担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四)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负责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州、地)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 (十三)参与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3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会务、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下设秘书科、综合科、信访督查科。 (二)监狱劳教工作处。 收集掌握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工作信息并传达厅党委和厅领导的相关工作要求;起草、审核厅涉及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等工作的相关文稿;筹办由厅组织召开的涉及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等工作的相关会议。 (三)法制宣传处。 承担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指导督促实施;指导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 (四)律师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执行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特许律师执业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驻我省办事机构;承担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指导省律师协会工作。 (五)公证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工作;主管全省执业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定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负责公证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指导省公证员协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