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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9]145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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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九)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监事会工作规范

  

  (一)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二)监事会应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监事会应列席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年度总结表彰会等重大会议,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三)监事会应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年度监督检查一般结合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对企业开展全面的、详细的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必须在次年度上半年上报市国资委。

  

  (四)监事会可以根据要求和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事会对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应形成专项检查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五)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

  

  (六)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

  

  (七)监督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建议;

  

  4.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5.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监事会责任追究

  

  (一)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2.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3.有违反本实施意见相关规范行为的。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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