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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监察[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1〕1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以及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督促整合技改煤矿切实强化安全管理,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已经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开始施工的整合技改煤矿。

  

  二、监察主要内容

  

  1.在建的整合技改煤矿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是否已被暂扣或吊(注)销,并按规定停止生产、集中精力进行建设;整合技改方案及设计中不予利用的井巷是否关闭封填到位。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得到落实,特别是整合主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查明并掌握矿井开采安全条件,是否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了相关技术资料,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全面负责整合技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3.建设和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施工顺序是否符合国家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的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期进行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是否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遇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4.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突出矿井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了《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

  

  5.整合技改煤矿是否纳入地方监管范畴,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

  

  三、时间安排

  

  专项监察从4月6日开始,到4月25日结束。

  

  四、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现场监察前,应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建整合技改煤矿施工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监察重点,制定监察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察。

  

  2.监察执法必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监察中发现有国家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规定的5类情形之一的,必须取消整合技改资格,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其他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地方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各省局要对此次专项监察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前期了解的有关情况、监察煤矿数量、查出隐患及处理情况、行政罚款、提请关闭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意见等。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听取专项监察情况汇报。

  

  联系人:李大生

  

  联系电话:010-64463029(带传真)

  

  电子信箱:jcyc@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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