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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2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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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对外合作处。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等有关工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初审、报批等外事工作。

  (十五)保健处(中共贵州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干部医疗保健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来黔的医疗安排;承担重要会议和大型重要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保健局交办的工作。

  (十六)省中医药管理局。

  贯彻实施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中医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中医医疗机构、人员、中医技术准入制度;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指导高等中医药临床教学、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协调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基础研究及临床运用研究,指导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十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拟订全省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8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省委保健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24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撤销省农村改水办公室,其行政职能划入省卫生厅机关,交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原省农村改水办公室8名事业编制收回。

  (七)保留省卫生厅机关服务中心,为厅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3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工勤人员11名。处级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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