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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03-28
【实施时间】 2011-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井下矿用电缆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井下矿用电缆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规划〔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要求,2010年5至12月,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组织开展了井下矿用电缆产品专项检查,抽查了308家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缆生产单位和426个矿用电缆产品样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

  

  一是被检查的308家生产单位中,大多数生产企业对电缆安全性能的控制能力、产品的检验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对生产质量过程控制执行比较好。

  

  二是被抽检的426个矿用电缆产品样品中,423个样品检验为合格,3个样品检验为不合格,样品抽检合格率为99.3%,绝大部分的电缆安标产品的阻燃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

  

  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中小生产企业管理松散,责任意识不强,缺乏诚信,个别企业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过分缩减成本,降低了产品质量;二是一些生产企业技术水平较低,专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提供长期、有效、稳定的技术保证;三是有的企业存在电缆成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不规范,出厂检验原始记录缺失,检验纪录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四是有些生产企业取证后未能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组织生产。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安标产品生产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对存在电缆产品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复评仍达不到要求的江苏泛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方圆电缆厂、衡阳正工线缆有限公司、天津市江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奥达电缆有限公司线缆分公司、云南巨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生产单位的15个产品(详见附表1),撤销其安全标志;

  

  二是对存在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缺少检验设备、检验人员能力达不到要求、电缆成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的晋中市晋缆电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57家生产单位的520个产品(详见附表2),暂停其安全标志;

  

  三是对不再生产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徐州永达线缆有限公司等7家生产单位的22个产品(详见附表3),注销其安全标志。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要求,做好矿山企业执行矿用产品安标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管监察,有效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对矿山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是严格督促整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要严格督促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并跟踪验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不再符合矿用安标发放条件的产品,要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安全标志。要严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入关,确保矿用产品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是努力把好矿用安标产品安全检测检验关。从事矿用安标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矿用安标检测检验规则的要求,规范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切实把好矿用安标产品的安全检测检验关。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未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的服务机构,要取消其相关检验业务;对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有失公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要以本次专项检查为契机,严格遵守并落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各项规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对纳入安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在取得安标标志后方可组织生产和销售,并指导矿山企业正确使用和维护。要不断提高企业自身技术实力,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研发能力,积极促进矿山企业安全技术进步。

  

  附表:

  1.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位(略)

  2.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位(略)

  3.被注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生产单位(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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