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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办流管[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3-25
【实施时间】 2011-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人口办流管〔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做好2011年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方式

  

  2011年的动态监测采取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抽样调查,以流入地为主在31个省(区、市)的城市地区随机抽取若干街道和社区,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进行;二是根据专题研究的需要,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

  

  二、监测内容和样本量

  

  (一)监测内容。流动人口人口学基本信息,就业、居住、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等公共服务情况,以及社会参与、社会融合状况等。

  

  (二)样本量。抽样调查的全国总样本量为12.8万人,各省样本量(详见附件)的设计可以对流动人口的主要指标有较好的代表性。

  

  三、调查人员的选调与培训

  

  各个被抽中的市、县(市、区)应从流动人口机构中选调业务骨干作为调查指导员,并从有关街道选调一定数量的调查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负责组织对调查指导员的培训,各地负责培训本地的调查员。

  

  四、现场调查和数据报送

  

  由各样本点的调查员直接访问被调查对象、填写调查问卷。调查结束后,原则上由各样本点所在县(市、区)通过padis快调系统录入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是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及时、准确把握流动人口结构、变动趋势、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一要求,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职责,组织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

  

  (二)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一套包括组织协调、人员培训、质量监督、经费管理、奖惩激励等内容的工作制度。要切实加强监测队伍建设,要在人员选拔、业务培训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调查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把数据质量摆在监测调查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质量关,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

  

  (三)整合资源,深化研究。

  

  要及时做好数据的开发应用,将监测数据转化为信息资源,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应用。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以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监测数据为基础,以数据开发利用为重点,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分析工作机制;要整合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对监测数据和其他相关的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形成分析研究成果,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我委将下拨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组织管理,主要用于省级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数据质量监控;二是现场调查,主要用于各地调查员的培训、购置调查用品、调查员补助、数据录入等。各地要加强经费管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支付各项费用,确保专项经费使用落实到位。

  

  附件: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样本量分配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样本量分配表

  

  
地区代码省(区、市)样本量(人)
11北京市4000
12天津市4000
13河北省4000
14山西省4000
15内蒙古自治区4000
21辽宁省4000
22吉林省2000
23黑龙江省4000
31上海市4000
32江苏省6000
33浙江省6000
34安徽省4000
35福建省4000
36江西省4000
37山东省4000
41河南省4000
42湖北省4000
43湖南省4000
44广东省10000
45广西壮族自治区4000
45海南省4000
50重庆市4000
51四川省4000
52云南省4000
52贵州省4000
54西藏自治区2000
61陕西省4000
62甘肃省4000
63青海省2000
64宁夏回族自治区2000
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00
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0
 合计1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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