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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职责交由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四)将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水利厅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五)将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建设市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等监督管理职责交由省水利厅履行。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地)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江河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地)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烟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仲裁跨市(州、地)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省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