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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办[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储存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储存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津安办〔2009〕39号)


  

  市、区(县)粮食局,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单位: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10·17”重大粮仓垮塌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四〔2009〕211号),通报了2009年10月17日发生在贵州省仁怀市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三合分公司粮库粮仓垮塌造成10死9伤的安全生产事故,并对加强粮食收购储存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当前,我市已进入粮食收购、储存阶段,为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确保粮食收购、储存、经营过程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区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对辖区所属粮食购销企业逐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一是储粮仓房和简易储粮设施的安全状况。主要是对正在使用和将要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进行牢固程度、使用寿命和危险等级的全面检查和确认。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悬挂警示标志、设置隔离带、安装监控等措施。二是粮食烘干、输送设备和火(电)源。主要是粮食烘干机、吸粮机、进出仓系统等设备工作运转情况,切实保持各类设备设施性能良好、结构完整。三是曾经进行过结构或性能改造的设施、设备。对仓房、烘干机、罩棚等进行过结构、性能或位置改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也要列为检查重点进行安全性能确认,保证设备在安全状况下运行。

  

  


  二、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储存、经营各环节安全管理

  

  要针对本地区历年粮食收购、储存、经营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一是收购、储存现场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疏导场内人员和车辆;二是严禁在高压线下坐囤和堆放易燃资材,粮囤之间必须留出足够的防火通道,穴囤要按品种集中分区设置并安装避雷设施;三是对烘干车间设备启动前要进行全面检修并进行运转测试,确保技术性能符合生产要求;四是要严格执行烘干塔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确保烘干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转,坚持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各区县、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粮食企业生产安全负责,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粮食收购、储存、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根据企业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切实把各部门和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和人员。三是对因管理松懈、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监督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四是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对辖区内粮食企业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五是市粮食局要将全系统开展安全排查、检查情况,于2009年12月20日前函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于宝丹电话:28208840

  

  
二оо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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