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财务处。 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资金;负责省直劳动教养单位财政经费和全系统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并指导监督其使用情况;指导市(州、地)劳动教养所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财务预决算、各项资金财务收支计划、核算、分析、考核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机关和劳动教养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习艺指导和场所建设处。 指导监督场所习艺劳动、安全环保、技术改造等工作;指导场所习艺项目的引进,研究提出习艺项目准入审批的建议;拟订场所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拟订场所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所政设施投资项目的论证、立项、报批,并监督实施。 (八)警务督察处。 指导全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负责督察劳动教养所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处置突发事件和预案落实情况;负责督察民警使用警械具、警务用品情况;负责督察民警文明执法、现场履职、遵守警容风纪等情况。 政治部 指导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民警队伍建设;指导省直劳动教养单位党的建设;拟订民警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承办局管干部管理及协助市(州、地)党委管理劳动教养所主要领导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系统民警培训工作;指导开展民警心理健康工作;负责机关和省直劳动教养单位机构编制、组织宣传、人事警务、劳动工资、社保优抚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职务晋升、警衔晋升、人员退休、工资待遇调整等审核、审批工作。下设组织人事科、宣传培训科、离退休工作科。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 纪检监察机构 省监察厅派驻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监察室,与中共贵州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政法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67名。其中:局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局长2名、政治部主任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