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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办[2009]109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建办[2009]10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现行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力度,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社会及公众服务的政府职能作用,实现各类标准归口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方案

  


  为了推进全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建设标准化地方标准的编制与管理水平,加大对现行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社会及公众服务的政府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为依据,以加快推进我省建设标准化工作进程为目标,以节水、节地、节材、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形成全行业重视标准化工作,认真执行标准,不断修订完善标准,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新局面,从而推动我省建设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职责与范畴

  

  我厅建设标准化工作职责是:

  

  (一)以国家标准化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落实我省建设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实施建设标准的立项、编制、审批、发布;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进行论证并提出指导意见。

  

  建设标准是指我省建设行业内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其范畴应包括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消防工程以及城乡规划、房地产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拆除等内容。在建设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等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应列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建设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行业的需要出发,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及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三、工作目标和措施:

  

  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下,尽可能对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加以补充和完善,争取用3-5年左右时间,在对现行标准梳理和复审基础上,实现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的全面更新与提升,使之促进全省建设事业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向前发展,是我厅标准化工作为之奋斗的目标。为此,标准化工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展开:

  

  (一)紧紧围绕厅里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标准化工作。当前应以工程建设中的“四节一环保”和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方面为重点,以此推动我省建设领域内“节能减排”的深入进行。

  

  (二)标准制定应当坚持科学、先进、适用、统一的原则。积极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同时结合我省气候条件、地质状况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充分体现地方标准的特点,提高我省标准的编制数量和水平。

  

  (三)充分发挥各行业专家和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调整与完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构成,做到涵盖广泛、专业齐全、技术权威。

  

  (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热情。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进言献策并参与到标准化相关工作进程中来;鼓励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和开发、生产等单位参与市场化运作进程,形成产、学、研、企共同促进标准化工作的新局面。

  

  (五)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并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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