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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食字[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金信工程”的总体框架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食品流通许可管理业务应用规范》、《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数据规范》的规定和上述内容与要求,建立健全乳制品经营主体信息库,其具体内容应与登记注册内容一致。食品流通许可机构要会同登记注册机构、信息化管理机构,于2011年6月底前建立统一的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严格执行乳制品经营主体相关信息数据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许可一个、登记一个、录入一个”,确保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情况全面、真实、有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要与登记注册机构、信息化管理机构密切合作,切实做到乳制品流通许可信息数据库和登记管理信息数据库的有效衔接和共享。

  

  四、严格乳制品市场巡查和检查,积极构建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乳制品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乳制品经营违法行为,特别要将监管重心下移,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划分责任区,强化乳制品市场日常巡查和检查。从2011年8月1日开始,由各省级工商局统一部署,市县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集中执法力量,按照监管责任区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逐户对乳制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建立监管档案。凡食品经营者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标注项目而继续销售乳制品的,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而继续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11年9月底前,向总局报送《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集中检查和案件查办情况统计表》(附件5),填报的内容为今年3月份至9月份实际发生的数据。之后,每年的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分别汇总报送附件3和附件5的相关内容,填报内容为上季度实际发生的数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集中检查的同时,结合基层工商所开展乳制品市场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健全乳制品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有针对性地强化乳制品市场监管,激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引导和监督乳制品经营者不断提高自律水平,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附件:1.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代码标准

  2.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情况登记表(略)

  3.流通环节乳制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略)

  4.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卡(略)

  5.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检查和案件查办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代码标准

  


  现对总局发布的《gs 30-2010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数据规范》中经营项目代码进行调整,增设乳制品相关内容代码值,如下图所示:

  

  cm02经营项目代码

  

  版本:v1.1

  

  说明:1、代码可为多选项;

  2、代码1、2、3不包含乳制品项目;

  3、代码4、5为乳制品标注项目,只能二选其一。

  

  表示:c1

  

  编码方法:采用顺序编码法,用1位数字表示。

  

  经营项目代码表

  

代 码

名称 

1

预包装食品

2

散装食品

3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

4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5

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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