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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目前,一些地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暴露出检测程序不规范、检测设备可靠性差、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保检验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决定于2011年3月至6月在全国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检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规范和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督促一批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进行限期整改,逐步建立健全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数据库和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切实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努力遏制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对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环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为:检验机构资格委托情况;检验机构日常运行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检测人员业务技能情况;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检查整治重点内容见附件一。

  

  三、检查工作进度安排

  

  检查整治工作采取全面排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区开展全面排查。2011年3月至5月,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按照上述检查范围和重点,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并形成检查整治工作报告。

  

  (二)环境保护部组织重点督查。2011年6月,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和重点检验机构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整治结果进行通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检查整治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二)加大整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应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快委托进程。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加强与公安、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深入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委托工作,特别是尚未开展委托工作的地区,要攻坚克难,尽快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四)完善监管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推进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机动车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大纲见附件二)和检验机构检查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报送我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防司 崔明明;电话:(010)66556238,传真:(010)66556248

  

  附件:1.重点内容

  

  2.报告大纲

  

  3.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重点内容

  

  

检查内容

检 查 项 目

检查情况

整治措施(主要针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检验机构委托情况

1.检验机构是否具备省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证书

  

2.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是否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检测地址开展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运行和质量管理情况

4.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5.检测标准和规范的使用是否准确

  

6.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数据审核和把关程序是否建立

  

7.检验报告和标志核发是否有效衔接,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发

  

8.检测数据是否按规定保存2年,是否按时向环保部门报送信息

  

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9.检测设备、标准物质计量认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10.是否建立检测设备运行记录制度

  

11.检测设备是否满足自动化管理要求(具备自动打印和检验结果保存功能)

  

12.检测设备是否按时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和校准,并保存相关记录

  

检测人员技术水平

13.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或接受过相关培训

  

14.检测人员现场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环保部门监管情况

15.省级和地级城市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建立和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16.是否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17.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情况

  

18.开展环保监督性抽测、检测线比对和人员培训情况

  

19.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

  


  

  附件二:

  
报告大纲

  


  一、概况

  

  (一)检验机构概况,包括检验机构的数量、布局、检测线数量及检测方法等情况

  

  (二)机动车环保监管概况,包括各级环保监管机构、人员设置等情况

  

  二、检查工作情况

  

  (一)检验机构委托情况

  

  (二)检验机构运行情况

  

  (三)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四)检测人员技术水平

  

  (五)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件三:

  情况汇总表

  

  

序号

机 构 概 况

人员情况

检测方法及检测线情况

监管情况

存在问题

机构名称

委托证书编号

有效期截止日期

2010年度检验车数

2010年度核发标志数量

人数

持证上岗人数

方 法

适用机动车型

设备厂商

数量

现场自检/标定合格数量

联网情况

在线监控设备安装情况

 

 

 

 

 

 

 

 

 

 

 

 

 

 

 

 

 

 

 

 

 

 

 

 

 

 

 

 

 

 

 

 

 

 

 

 

 

 

 

 

 

 

 

 

 

 

 

 

 

 

 

 

 

 

 

 

 

 

 

 

 

 

 

 

 

 

 

 

 

 

 

 

 

 

 

 

 

 



  注:适用机动车型为①轻型汽油车;②重型汽油车;③轻型柴油车;④重型柴油车;⑤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⑥三轮车和低速货车;⑦其他(请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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