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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在我党领导的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无数先烈英勇牺牲,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做出了巨大贡献。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为缅怀先烈,兴建了大量烈士纪念设施,并不断加强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提升建设管理保护水平,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得到改观,管理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全国仍有一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急需修缮保护。为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我国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对于促进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治、全局和事业成败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通过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广泛宣传、共同努力,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明确把握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抢救保护工程,努力提升建设管理保护水平,充分发挥主题功能,推进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依托现有烈士陵园,统筹规划,适当集中,分类实施,力争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缮工作,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基本建立起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 (三)基本原则。 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进行总体安排,综合考虑各有关因素,分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以人为本,尊重习俗。要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属的意愿,尊重地方习俗,注重人文关怀,把握好烈士墓动土迁移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根据本地当前的实际情况,科学整合现有烈士纪念设施资源。在改扩建工程中,既要避免起点过低,又要防止盲目贪大。注重设计的庄重、新颖并富有时代气息,力争把每一个抢救保护工程建成精品。 广泛宣传,强化制度。要广泛宣传,突出主题,注重实效,通过宣传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制度建设,研究建立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规范、标准和日常管理等制度,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三、全力推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341号)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和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做到不遗漏、不重复、无错误,如实填报各项信息。要按照时间要求,把握好工作进度,及时准确地把普查信息录入到全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系统,为全面实施抢救保护工程打好基础。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要求报民政部。 (二)加大投入,切实保障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普查数据资料、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实际情况认真核算资金需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足额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将根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各地工作进展、地方财力差别等情况对各地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