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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3-14
【实施时间】 2011-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上报2011年度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上报2011年度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做好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的维修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其整体面貌,充分发挥其主体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民政部、财政部决定,2011年对 部分单位进行维修改造。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原则:2011年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 事业单位维修改造工作,应坚持“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任务目标:通过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墓区的总体面貌,加强优抚医院重点专业科室和光荣院医务室的能力建设,有效提升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维修改造内容

  

  (一)项目范围:列入本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范围的单位,一是突出反映建党90周年和辛亥革命100周年内容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其他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二是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任务较重且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部分优抚医院(已列入全国精神卫生建设规划项目的优抚医院原则上不在本年度项目申报范围内);三是床位50张以上,在院孤老优抚对象40人以上,且近年来工作成绩较为突出的部分光荣院(已列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光荣院不在本年度项目申报范围内)。

  

  (二)维修改造内容:一是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烈士墓及墓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改造,为瞻仰、纪念、宣传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二是对优抚医院进行部分医疗设备购置、更新,加强重点专业科室能力建设;三是对部分光荣院医务室进行维修改造,改善医疗环境。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本年度维修改造项目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优抚医院、光荣院为单位进行申报,由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填写《2011年度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汇总表》,随同申请报告联合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明细表、项目计划启动时间和完成时间等。属于医务室、烈士墓及墓区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范围的还应提供需维修改造部分的照片(用a4纸彩色打印并附照片说明和拍摄日期);属于设备更新项目范围的还应提供更新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政府采购价格。

  

  四、申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切实加强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据实申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重点支持的力度,各地要合理确定申报项目的数量,准确测算申报项目的预算金额。

  

  (二)认真负责,及时提请申报。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并于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民政部、财政部,逾期未申报或者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附件:2011年度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汇总表(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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