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3-12
【实施时间】 2011-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在各地探索实践基础上,民政部也将通过等级评定加强对各地供养机构建设管理情况的考核评比,并在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时,采取“以奖代补”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支持和资助。

  

  五、实施专项整治,消除管理薄弱供养机构的安全隐患

  

  随着近几年供养机构建设的大力推进,五保集中供养规模迅速扩大,管理难度增加,因管理薄弱、思想麻痹、措施不当等原因而诱发的安全事故呈上升态势。一些规模过小、位置偏远、管理松散的供养机构,因安全设施不达标、管理制度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是当前供养机构安全管理最薄弱的环节。对此,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今年上半年,各地要集中精力开展一次对管理薄弱供养机构的专项整治活动,做好行动方案,加强组织协调,抽调精兵强将,摸清情况,对症下药,下大力气尽快消除供养机构安全管理的隐患,确保不出事故。对于设施设备较好、工作力量较强的供养机构,要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确保不因管理疏漏而出现问题;对于对象较少、设施陈旧、力量薄弱的供养机构,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通过建设区域性供养机构或将对象合并到附近供养机构的办法加以解决;对于地处偏远、管理薄弱但又的确有存在必要的供养机构,省级民政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责成主办单位完善设施、充实人员、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在专项整治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供养机构,要对主办单位和供养机构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惩处。各地要将专项整治情况写成专题报告,于6月底前上报部社会救助司。

  

  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常抓不懈。要对照《办法》规定,结合本通知,扎实做好相关工作,推进五保集中供养能力和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