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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办字[2009]114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作措施

  

  (一)2009年11月底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监察局七部门联合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以下简称《目标协议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协议书》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指导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同时,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确保《目标协议书》各项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协议书》和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责任任务,加强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及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全面地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属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工业企业、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工业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名单和职工人数,各级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及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全面地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属地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名单和职工人数,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政策覆盖条件资格等情况的审核汇总和参保登记、就医报销及基金管理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经贸部门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认真核定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同时,组织筹集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制度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政策落实跟踪监督,认真做好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经贸、农业、林业、水利和监察七部门要建立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工作调度、通报、督查制度,定期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目标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查通报,对各县(区)实施《目标协议书》中确定的目标内容进行考核,确保工作目标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责任。经办机构要完善业务流程,认真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等各类困难企业和人员参保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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