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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民发[2009]180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新民发【2009】1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作用,推进民办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更好的为我区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现将《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工机构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及人才建设,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增强民政基层服务力量,提升民政管理和服务专业水平,是民政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更好的为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附: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略)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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