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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11-15
【实施时间】 2009-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鄂环办[2009]5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治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我厅转发了环保部《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的通知(鄂环办[2009]71号),对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当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09年10月30日,我省累计报告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1080例,已治愈920例,目前在院治疗50例,居家治疗110例。为控制甲型流感的蔓延,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保护人体健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厅转发环保部《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的通知(鄂环办[2009]71号)文件要求,在制定完善当地《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基础上,根据甲型流感的实际状况,适时启动预案,并做好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工作。

  

  


  二、加强对本辖区甲型流感定点救治医院的定期检查,重点把握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安全运输、定点存贮和无害化处置等医疗废物管理环节,强化对排放医疗废水的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要坚持好报告制度。各地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一旦本辖区流感疫情发生,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要按规定第一时间将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已发生甲型h1n1流感的地方要在11月20前将本地甲型h1n1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情况上报省厅,并采取月报制度,每月底将本月甲型流感实际状况及医废处置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

  

  同时,没有上报《预案》的地市环保局要抓紧时间上报。

  

  联 系 人:李 伟 027-87167138

  

  杨立群 027-87167383

  

  电子邮件:rabbit_liwei@163.com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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