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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1-15
【实施时间】 2009-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根据自治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完善自治区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57号)的精神,为加快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在国资委出资企业建立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制度,并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的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现将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试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的聘任、解聘以及管理。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在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中担任董事的公司外部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由自治区国资委选聘和管理。

  

第二章 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务;

  

  (六) 《公司法》、 《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二)两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在与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外部董事的选聘


  

  

  


  第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选聘外部董事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任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选聘名额和人选条件;

  

  (二)在已经建立的外部董事人才库中选择、或经向社会公开选聘,提出初步人选;

  

  (三)组织相应的测试和考察;

  

  (四)研究确定人选,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或指定没有进入外部董事人才库的区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担任外部董事。

  

  


  第九条  实行外部董事任前公示制度。外部董事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拟任职的外部董事应当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向自治区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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