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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按60元发放奖励扶助金;对农村双女绝育夫妻年满55周岁的,给予该家庭每月6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年满60岁的城镇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惩处机制 1.《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后(1988年7月23日)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前(2002年9月28日)违法生育而没有向组织申报并落实相应处理的党员、干部、职工,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夫妻双方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 2.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或计划外怀孕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4.在涉及按人头分配的集体福利或占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助、补贴时,对违法生育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违法生育之日(隐瞒未报的,自发现之日)起7年内各减发50%补助、补贴,已发放的由发放单位予以追回。 5.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民营企业业主违法生育的,以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缴纳基数,并按上限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受案法院要及时立案、审查、执行。6.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应由发放单位追回已领取的各项奖励。7.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在3个月之内(隐瞒未报的,自发现之日起计算)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安部门凭有关证明办理落户。 三、加强对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兑现落实各项人口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联席制度,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 (二)加大投入,保障资金到位。各级要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投入,把利益导向体系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给予重点保障。各级各部门在出台新的惠民利民政策时,要注重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相衔接,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奖惩。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监督考核。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人口计生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兑现情况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组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