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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0〕10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冬季武警上海市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上海世博园区安检任务,本人书面申请退出现役的。士官,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市政府负责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2010年冬季接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务于2011年7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11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严格落实政策法规 全市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执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1个安置指标需向政府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所有接收单位必须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内不得安置下岗。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其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社会公益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报到后落户的办法,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时间。 要高度重视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做好1-4级伤残军人的建房工作;对有工作能力的5-8级伤残军人,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解决医疗费用并提供就医便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