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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1]260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260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版权局:

  《关于申请核批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问题的函》(粤权函〔2011〕6号)收悉。你局信息中心按照《关于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粤价函〔2010〕121号)有关规定试行一年来, 对我省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和保护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信息中心在开展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工作时,继续按粤价函〔2010〕121号文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你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我局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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