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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财发[2011]204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搬迁单位资产处置原则及流程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搬迁单位资产处置原则及流程的通知

  (市财发〔2011〕204号)


  

  市级各搬迁部门、单位:

  为了做好市级单位搬迁资产的集中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现就资产处置中有关原则及流程通知如下:

  一、待处置资产盘点表的上报及资产复核、预估

  各搬迁单位应于3月20日前,将《待处置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及《待处置固定资产盘点汇总表》(见市财发〔2010〕872号文件附表1-2,各一式五份)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复核、预估时间后,通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和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参与复核,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复核、估价。

  二、资产调拨的原则及流程

  (一)调拨原则

  1、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的资产实行无偿调拨。

  2、对区县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的资产,估价总值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实行无偿调拨;估价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实行有偿调拨;特殊情况,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无偿调拨。

  3、向上述以外的单位调拨资产,按照有偿原则进行。

  4、调拨资产原则上限于办公家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二)调拨流程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搬迁单位填报的《待处置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备注栏”中的调拨意向以及其他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核实、研究后,填制《待处置资产调拨单》,并会市财政局审核、签字盖章后,通知调入、调出(搬迁,下同)单位凭调拨单现场核对资产,核对无异议的,调入、调出单位在调拨单上签字盖章后,由调出单位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两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返市财政局一份。同时,调入、调出单位凭调拨单办理调拨资产交接手续。实行有偿调拨的应在核对无异议后向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支付调拨价款。调入单位凭调拨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调出单位留存备查,不做调账依据,调账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签字盖章的《待处置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为批复依据。

  三、资产捐赠的原则及流程

  (一)捐赠原则

  捐赠对象原则上限定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扶贫帮困点或公益性单位,捐赠资产原则上限于办公家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二)捐赠流程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搬迁单位填报的《待处置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备注栏”中的捐赠意向以及其他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核实、研究后,填制《待处置资产捐赠单》,并会市财政局审核、加盖公章后,通知捐赠方(搬迁单位,下同)、受赠方凭捐赠单现场核对资产,核对无异议的,捐赠、受赠方在捐赠单上签字盖章后,由捐赠单位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两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返市财政局一份。同时,捐赠方、受赠方办理捐赠资产交接手续。受赠单位凭捐赠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捐赠方留存备查,不做调账依据,调账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签字盖章的《待处置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为批复依据。

  四、资产出售的原则及流程

  (一)出售原则

  除调拨、捐赠外,对尚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由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通过公开竞价等形式进行出售。

  (二)出售流程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共同确定待出售资产的种类、数量,并合理估价后分类打包,采取公开竞价等形式进行出售。买入方需在规定时限内付清资产价款并凭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出具的资产出售清单与资产移交单位交接资产,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派人进行监交。买入方凭资产出售清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资产移交(搬迁,下同)单位留存备查,不做调账依据,调账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签字盖章的《待处置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为批复依据。

  五、资产报废的原则及流程

  经上述三种方式处置后,剩余的资产全部按照报废资产进行处理。报废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交由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六、所有资产处置收入由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上交市财政。

  七、搬迁单位资产全部处置完成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搬迁单位移交房屋钥匙,撤离留守人员,并在搬迁单位上报的《待处置固定资产盘点汇总表》上加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公章后,返搬迁单位作为调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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