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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3-23
【实施时间】 2011-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上世纪70年代,我省修建一批以坑、地道为主的早期人防工程,为加强国防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年久失修等原因,这些工程防护功能降低、安全隐患较多,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早期人防工程的隐患治理和安全管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排查早期人防工程存在的危及结构安全、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等隐患,准确掌握早期人防工程安全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计划和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确保所有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二、排查治理的工作重点

  

  (一)主体结构裂损的工程;

  

  (二)沉陷、底鼓或底板隆起、侧墙内移的工程;

  

  (三)渗漏水的工程;

  

  (四)口部不稳定和口部砌体结构开裂的工程;

  

  (五)长期泡水处理的工程;

  

  (六)通风、电气等设备设施失效老化的工程。

  

  三、排查治理的工作步骤

  

  (一)自查排查阶段(2011年4月-2011年8月)。各市政府组织人防、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排查辖区内的早期人防工程,摸清工程底数,查找安全隐患,进行分类鉴定,评定防护与结构安全等级,建立分类鉴定档案,并报省人防办备案。省人防办要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和隐患治理验收标准等,统一排查内容、参数指标、实施程序等,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9月-2012年12月)。各市政府依据排查情况,组织人防、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督导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早期人防工程,要挂牌督办,实行动态监控,并及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人防办要加强指导检查,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必须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同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治理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3年1月-2013年4月)。2013年2月底前,各市政府要对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送省人防办。2013年4月底前,省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形成工作总结报省政府。

  

  四、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市政府对当地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总责,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时序要求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明确分工,分解任务,抓好落实。人防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分清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处置。要优先治理城市地面建筑、交通干道、市政管网、江河堤坝附近的早期人防工程。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工程,要及时拆除报废,坚决不留隐患。对需加固改造的工程,要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措施,确保安全。对可开发利用的工程,要搞好维护管理。

  

  (三)注重科学论证,确保合理可行。要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对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见。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力求施工方法简单易行,处理措施安全可靠。能局部治理的不搞整体治理,能主动预防性治理的不搞被动应付性治理,能结合城市建设项目治理的不搞单独治理。

  

  (四)安排治理经费,保障工作需要。各市早期公共人防工程和因企业倒闭、破产、兼并移交给人防部门管理的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经费从人防易地建设费中列支。单位早期人防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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