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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经营的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对于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其他农药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安监部门要依法为邮政企业办理安全经营许可手续。 (三)鼓励邮政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邮政企业设立的农资配送中心及其加盟的“三农”服务网点在做好农资及日用消费品配送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服务范围,逐步叠加代办电信、代理保险、科技信息等多层次服务,积极开展“农佳汇”送农产品进城活动,鼓励邮政企业与大型商贸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合作,逐步建立以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物流为主体的农村邮政物流网络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邮政企业涉足农村药品零售业务,采取发展直营连锁、整合农村现有药品零售企业等方式,成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充分依托中邮物流配送网络,降低药品配送成本,逐步发展成为服务“三农”、配送及时、覆盖农村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鼓励邮政企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涉足农村中小学教材发行配送业务。 (四)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邮政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邮政企业利用网络优势,建立“连锁经营+配送到户+科技服务”的农村物流体系,培育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对于省级邮政企业在我市下设的分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要简化邮政农资产品、日用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办理程序,优惠相关收费。省级邮政企业直营店(乡镇邮政物流配送中心)及其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持省级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市或当地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也可由当地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市服务业办公室要支持邮政企业全面参与农村流通体系网络建设,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对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给予重点考虑。 工商行政管理和农资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邮政物流配送中心及其“三农”服务网点的质量监管;邮政企业要加强对其直营店和加盟连锁店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五)完善政策扶持机制。支持将邮政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强农惠农政策。 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村邮政物流网络建设与改造,提升配送能力。区(市)、乡镇两级邮政局(所)改造扩建农资配送中心项目,凡符合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申请该项资金补助。对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的农家店、配送中心,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发改、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业务,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储备招投标。 交通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发展农资仓储和配送业务,对邮政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给予免收通行费政策。 安监部门要按照鲁政办发[2009]55号文件规定, 规范完善对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人员的安监培训程序。 鼓励邮政企业按照国家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要求,将中邮物流连锁配送信息系统和市“三农”信息化网络平台对接,积极参与政府农村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大物流、大配送,实现“一站式买足、一条龙服务”。 鼓励邮政储蓄银行积极为实力强、信誉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提供贷款,大力发展农村个人小额贷款,促进农村物流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邮政物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为我市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协作配合,尽快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明确实施范围和进度,加强指导和监督,帮助邮政企业解决农村邮政物流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邮政部门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推动建立和完善邮政发展专项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配套机制。加强普遍服务监督,处理好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发展农村物流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邮政企业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抓住机遇,深化改革,高标准推进“三农”服务网点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生活和生产。要大力完善物流连锁配送渠道,优化业务流程,树立品牌意识,严把商品质量关,不断提高服务“三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进一步丰富农村流通渠道、促进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