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精神,设立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职责 1、落实中央、自治区、银川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2、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发展。 3、协助做好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二)强化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 3、加强对辖区内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的职责。 (三)转移和下放职责 1、国控、区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一般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夜间施工审批职责交由各辖区环保分局承担。 2、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职责交给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 3、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危险废物和土壤等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以及环境容量测算的技术性工作交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以上下放职责的指导、跟踪督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拟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市辖区内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并指导协调县(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银川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承担落实银川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督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银川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指导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餐饮娱乐业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银川市环境监测网和银川市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银川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银川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为企业环境管理、环境治理提供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