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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银川市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协调和督办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财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承担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设计及对流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 拟订银川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对银川市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县(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分级审批管辖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活动,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申请延期,闲置或拆除污染物防治设施,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规范化管理和核发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政策规定,提出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监管处 拟订银川市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跨县(市)界沟道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制度;对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指导、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协助做好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组织实施银川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创建活动中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四)规划和生态保护处 拟订或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提出银川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研究;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承担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承担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管理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的相关工作;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银川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20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主管7名(综合事务主管、法制和宣教主管、行政审批主管、总量控制主管、污染防治主管、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主管、规划计划主管),副主管1名(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工作需要具体设定)。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银川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银川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保护的统筹监督;银川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分工范围内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