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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3-22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1〕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制定的《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通知》(苏民助〔2010〕25号、省财社〔2010〕23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着力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完善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贴动态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家庭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编制发布季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季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负责编制我市季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季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核定后,会同市物价局发布,并在发布当日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

  季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于该季度3个月的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之和除以3;季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于该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之和除以3。

  三、启动物价补贴条件

  自2011年起,以苏州市为单位,按季度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我市季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超过3%(含3%)时,或季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超过3%(含3%)时,即对符合享受物价补贴条件的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后40天内将前一季度的临时物价补贴发放到位。物价补贴实行按季度一次性发放。

  四、补贴对象

  发放的对象为当地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时实际在册的以下对象:

  (一)城乡五保、低保、低保边缘、孤儿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二)在领失业金人员;

  (三)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55~60周岁,女性45~55周岁);

  (四)重点优抚对象。

  五、补贴标准

  当季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超过3%(含3%)且低于5%时,该季度的物价补贴标准为当地该季度末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当季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超过5%(含5%)时,物价补贴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六、资金来源

  临时物价补贴资金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各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其中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由市、区按现有财政体制承担;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在领失业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物价补贴发放

  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由总工会负责发放;在领失业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其余对象的临时物价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出台的《市政府转发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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