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服[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03-22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绍兴市区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绍兴市区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服〔2011〕96号)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核定绍兴市区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绍市发改价〔2011〕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检测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各种车辆具体排气检测收费标准为:

  

  轻型汽油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下)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为65元/辆·次;

  

  重型汽油车(总质量3.5吨以上)、柴油车、摩托车混合法(双怠速法、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或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检测收费标准为20元/辆·次。

  

  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周期与公安安全技术检测周期相一致。

  

  三、实施机动车新的排气检测方法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应相应降低。

  

  四、排气定期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经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其排气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五、对新车登记上牌免检车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车主进行排气检测和支付相关费用。对绍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每个定期检测周期免收首次排气检测费。环保部门实施的在用机动车监督抽检不得收费;对抽测不合格需维护修理并进行复检的车辆,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六、以上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1年。请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