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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3-22
【实施时间】 2011-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在全市行政职能部门推行行政许可(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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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职责分工。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做好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审定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各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能调整方案的审核、审批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审批职能的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整合行政职能,提出“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前期筹划和后期运行完善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办法,把“两集中、两到位”实施情况作为部门年度作风效能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不作为或工作效率低下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

  


  为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体系,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完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义

  便民服务中心是各级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平台,是基层政府服务群众的窗口,是构建市、区县、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通道的重要便民措施。几年来,各级精心组织,广泛发动,积极推进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全市各镇(街道办事处)基本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政府行政服务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对于方便群众生活,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积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目前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不统一、管理制度不完善、进厅行政事项少,影响了便民服务中心作用的充分发挥,规范和完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势在必行。

  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要达到“五统一”的建设标准,即:进驻事项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组织机构统一,办公设施统一,中心标识统一。

  二、统一进驻事项

  各区县要进一步清理各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不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按照集中办理的原则,凡保留下来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服务事项都应进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首批进驻单位和事项名录见附件)。对权限在镇(街道办事处)本级的行政事项开展审批、管理和服务;对权限在上级的行政许可类事项负责初审、呈报和协助办理服务;工商、公安、税务、国土等垂直管理的部门要积极支持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其所属基层站、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就近原则全部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办理。

  为充分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方便基层和群众,中心应设民政窗口、残联窗口、合作医疗窗口、计生窗口、涉农服务窗口、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建设窗口、科技信息窗口、便民服务窗口和法律政策咨询窗口等,各镇(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增设特色窗口。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服务,统一标准,便民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置于显要位置,方便社会监督。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政务公开制度;(2)工作人员守则;(3)事项办理制度;(4)岗位责任制度;(5)首问负责制度;(6)一次性告知制度;(7)限时办结制度;(8)学习教育制度;(9)责任追究制度;(10)投诉处理制度等。

  四、完善办公设施

  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超前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应建设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中心镇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实行开放式窗口办公,办公环境整洁有序、舒适美观;应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设立热线电话;中心和工作窗口要有明显的标识牌,设有公示栏或其他公示设施;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便民服务中心要加强电子服务系统的建设,开发电子服务系统软件,配置必要的电子网络设备,逐步实现与市、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网,做到上下贯通、信息畅通、资源共享,提高效率。

  五、加强组织建设

  便民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分为中心管理层和窗口服务层。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层由各单位进驻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单位进驻工作人员数量要根据所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为确保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各进驻单位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标准,选配窗口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要积极推进便民服务向村(居)延伸,中心村(居)要设立便民服务点,一般村(居)要配备一名代办员,为村(居)民提供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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