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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明确职责分工。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做好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审定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各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能调整方案的审核、审批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审批职能的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整合行政职能,提出“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前期筹划和后期运行完善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办法,把“两集中、两到位”实施情况作为部门年度作风效能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不作为或工作效率低下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 为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体系,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完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义 便民服务中心是各级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平台,是基层政府服务群众的窗口,是构建市、区县、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通道的重要便民措施。几年来,各级精心组织,广泛发动,积极推进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全市各镇(街道办事处)基本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政府行政服务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对于方便群众生活,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积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目前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不统一、管理制度不完善、进厅行政事项少,影响了便民服务中心作用的充分发挥,规范和完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势在必行。 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要达到“五统一”的建设标准,即:进驻事项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组织机构统一,办公设施统一,中心标识统一。 二、统一进驻事项 各区县要进一步清理各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不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按照集中办理的原则,凡保留下来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服务事项都应进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首批进驻单位和事项名录见附件)。对权限在镇(街道办事处)本级的行政事项开展审批、管理和服务;对权限在上级的行政许可类事项负责初审、呈报和协助办理服务;工商、公安、税务、国土等垂直管理的部门要积极支持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其所属基层站、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就近原则全部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办理。 为充分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方便基层和群众,中心应设民政窗口、残联窗口、合作医疗窗口、计生窗口、涉农服务窗口、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建设窗口、科技信息窗口、便民服务窗口和法律政策咨询窗口等,各镇(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增设特色窗口。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服务,统一标准,便民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置于显要位置,方便社会监督。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政务公开制度;(2)工作人员守则;(3)事项办理制度;(4)岗位责任制度;(5)首问负责制度;(6)一次性告知制度;(7)限时办结制度;(8)学习教育制度;(9)责任追究制度;(10)投诉处理制度等。 四、完善办公设施 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超前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应建设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中心镇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实行开放式窗口办公,办公环境整洁有序、舒适美观;应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设立热线电话;中心和工作窗口要有明显的标识牌,设有公示栏或其他公示设施;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便民服务中心要加强电子服务系统的建设,开发电子服务系统软件,配置必要的电子网络设备,逐步实现与市、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网,做到上下贯通、信息畅通、资源共享,提高效率。 五、加强组织建设 便民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分为中心管理层和窗口服务层。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层由各单位进驻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单位进驻工作人员数量要根据所承担的工作量确定。为确保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各进驻单位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标准,选配窗口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要积极推进便民服务向村(居)延伸,中心村(居)要设立便民服务点,一般村(居)要配备一名代办员,为村(居)民提供便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