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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3-18
【实施时间】 2011-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7号)


  

  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领域,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勘查是指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矿业权人,自愿与省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对某矿业权空白区或已设矿业权区进行联合投资勘查。

  

  第三条  合作勘查按投资比例分担找矿风险或未来权益。矿业权区合作勘查资金比例根据合作方意向确定,其中省地勘基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四条  空白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资格限定为省属相关矿种的优势矿业企业或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主体的企业、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及其所属全资公司、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投资公司等。矿业权区合作勘查投资单位无资格限制,鼓励引导省优势矿业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金参与合作。

  

  第五条  合作勘查采用申报与合同式管理。合作勘查单位对省地勘基金设定的勘查项目或对某区域有合作投资勘查意向的,应在项目设计审定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合作勘查审查意见,经合作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第六条  矿业权区合作勘查的,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家出资合作勘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105号)要求,对合作前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确权。

  

  第七条  承担合作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为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同等条件下,合作勘查的地勘单位可优先获得项目承担资格。

  

  第八条  合作勘查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合作项目确定后,合作方按协议约定,将合作勘查项目经费分期拨付到勘查单位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项目结束后进行结算。其中首批拨付资金不得低于总费用的40%。

  

  出资方有权不定期对合作勘查资金进行抽查监督。

  

  合作各方逾期不拨付勘查项目资金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作;中途提出退出者,不退还已形成所占比例的实际投入部分的资金。违约者永久取消其与省地勘基金合作的资格。

  

  第九条  按照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勘查成果的收益分配,除按省有关规定的勘查单位应当获取部分之外,合作勘查各方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

  

  第十条  合作勘查项目的成果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处置。同等条件下,合作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在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的领导下,各合作勘查投资方严格监督勘查单位的勘查活动,共同审定勘查成果和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对没有查明矿产资源储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合作勘查项目,经各合作勘查投资方及专家共同审定后可予以终止。所余资金,按投资比例退回。放弃勘查的区域为社会公有。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投资比例、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合作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合作期限、成果提交与处置、分配等内容在合作协议中规定。

  

  第十四条  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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