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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9]1019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落实责任,加强督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做好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突出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和《卫生部关于对违法违规采供血液(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09号)的要求,严肃追究包庇纵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盟市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文件与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联 系 人:曹铁军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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