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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0万吨以下小煤矿停产的紧急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沙坡头区有关镇乡,各煤矿企业: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0万吨以下小煤矿停产的紧急通知》(宁政办发[2009]237号)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含10万吨)以下的各类生产和施工煤矿,自2009年11月12日起一律停止生产和施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沙坡头区各有关镇乡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跟踪督办,确保10万吨(含10万吨)以下的各类生产和施工煤矿,停止生产和施工。 二、沙坡头区公安局即日起停止火工产品供应,并对10万吨(含10万吨)以下的各类生产和施工煤矿现有火工产品全部收缴封存。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11月13日起,跟踪督查督办,逐一落实10万吨(含10万吨)以下的各类生产和施工煤矿停产,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严密监控。 四、市国土资源局、中宁县及沙坡头区有关镇乡,要进一步加强巡回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规滥采盗采煤矿,坚决杜绝滥采盗采现象。 五、10万吨(含10万吨)以下的各类生产和施工煤矿务必11月13日下午6点前全部停产,停产期间不得关停煤矿视频监控系统。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卫市辖区内停产停止施工煤矿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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