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3-16
【实施时间】 2011-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第二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平和县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第二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平和县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1〕89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第二)和平和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漳政〔2010〕1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地永丰溪横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永丰溪横山水库大坝至梧营桥断面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遇高龙公路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永丰溪横山水库大坝至德溪水库大坝(包括荆都支流四级电站大坝、东溪支流下东溪头林场桥断面以下河段)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准保护区范围:永丰溪横山水库大坝以上的整个汇水流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平和县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花山溪平和水厂溪头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30米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花山溪平和水厂溪头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6000米(仁山军营桥)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以及保护区除外)。

  

  三、漳州市、平和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