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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第二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平和县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第二)和平和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漳政〔2010〕1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漳州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地永丰溪横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永丰溪横山水库大坝至梧营桥断面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遇高龙公路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永丰溪横山水库大坝至德溪水库大坝(包括荆都支流四级电站大坝、东溪支流下东溪头林场桥断面以下河段)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准保护区范围:永丰溪横山水库大坝以上的整个汇水流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平和县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花山溪平和水厂溪头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10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30米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花山溪平和水厂溪头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上游6000米(仁山军营桥)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以及保护区除外)。 三、漳州市、平和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