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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6
【实施时间】 2011-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体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管职能划转

  

  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收管理职能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二、关于人员编制划转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人随事走的原则,相应进行人员编制划转。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内设的农村财政管理局两税征管人员及其使用的行政编制一并划转。其中:市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人员按不超过现有行政编制60%的比例划转;县(市、区)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实有人员,6人以上的按不超过现有行政编制的50%划转,5人以下的按不超过2名划转;乡镇财政人员不划转。划转后,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部门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按划转的编制核增行政编制,相应核减财政部门行政编制。

  

  (二)市、县(市、区)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的在编、在职、在岗征收入员及其使用的事业编制,以及聘用人员全部划转。划转后,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相应成立两税征收中心。

  

  (三)两税征管机构中不能随职能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妥善安置。

  

  (四)人员编制划转后,省财政厅按规定上划人员经费。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划转方案和应急预案,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二)妥善安置人员。各级机构编制、财政、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划转人员名单进行审查、公示,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划转。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不划转人员。地方税务部门要及时做好划转人员的工作安排。

  

  (三)强化协作配合。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机构编制、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好人员划转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实现理顺征管体制与强化征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四)严肃组织纪律。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时冻结两税征管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提拔和人员调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对于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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