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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2011〕35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

  和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为统一政策,规范操作,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非工业困难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职工安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改制形式

  

  (一)对有资产条件、能够维持生产经营的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鼓励企业间进行整体或部分兼并重组。在新企业就业的职工,继续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有一定资产条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通过改制转换经营机制,重组为民营企业,退出国有企业序列。职工按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经济补偿金,愿意在重组企业就业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重新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对没有资产条件、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类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可清算注销退出市场。职工按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发放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

  

  二、规范资产处置

  

  (一)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08号)规定,认真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规范处置国有资产,严防资产流失。

  

  (二)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属于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产权〔2005〕115号)选聘中介机构;不属于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应比照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涉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作价的,必须经具有土地或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三)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须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确认和备案,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结果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备案。同时,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企业内部张榜公示。

  

  (四)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首先用企业有效资产解决,企业有效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筹措解决,筹措后职工安置费用仍有缺口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规范方案审批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规范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得实施企业改制。

  

  (二)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后,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由省人社厅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对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费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改制企业依据审核意见对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省财政拨付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补助资金,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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