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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0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五)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于每年第一季度核定,总量核定后年度内学校人数发生变动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相应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再调整,在核定的总量内调剂分配。

  

  (六)义务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可参照本意见由学校统筹考虑解决。

  

  (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原青人薪字〔2006〕467号文件规定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不再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各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牧区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省上有关部门沟通,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真正使各级领导、相关部门、义务教育阶段的广大教师理解政策,掌握政策,充分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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