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3-10
【实施时间】 2011-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春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三)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和应急预案,督促限期整改;重大隐患及时提交政府挂牌整改,跟踪督办。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因检查督查不力、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严格值守,强化应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预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要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全天候保持通信联系通畅,遇有突发事故或事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情况,实施快速反应,并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努力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转变作风,加强服务。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检查督查工作中,要深入企业作业现场,全面了解企业安全现状和困难要求,把检查督查与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坚持跟踪问效,切实把安全监管寓于服务企业之中,以良好的作风推动春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不断取得实效。

  

  各设区市安委会和省级行业部门要将此次检查督查活动进展情况每周向省安委办报告一次;活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 5月6日前书面报省安委办。省政府将对活动情况进行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