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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和水利普查基础资料部门收集职责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和水利普查基础资料部门收集职责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0〕30号)精神,省政府明确了甘肃省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和水利普查基础资料部门收集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方式

  

  (一)主要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普查成果的审定,具体工作由成员单位承担: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普查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水利普查的技术工作,负责水利普查成果的共享利用与分发服务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水利普查宣传工作,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水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报道。

  

  省统计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单位名录资料以及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等成果资料的协调保障,指导水利普查方案的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水利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和全省水能资源普查成果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负担的水利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地下水文地质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环保统计年报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城市公共供水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农牧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农业和农村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林业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测绘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成果的协调保障工作和工作底图制作的协调配合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气象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水利普查所需水电统计资料的协调配合工作。

  

  省农垦集团公司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垦区灌溉面积、水利工程设施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工作方式。

  

  1.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水利普查日常工作中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3.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省水利厅厅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4.水利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5.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文件、工作简报及其他普查相关资料通过联络员送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水利普查基础资料部门收集职责

  

  (一)水利部门。

  

  1.水利(水务)统计资料。主要包括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水利综合统计数据、水利服务业统计数据和灌区、水库、大坝、水电站、水文站网等统计资料。主要用于水利工程、行业能力等普查对象初始名册编制及主要普查指标数据的分析核对等方面。

  

  2.水利业务和技术成果资料。主要包括水利审批、许可、管理等工作形成的行政业务记录以及工程、机构、人事档案记录;开展规划、计划、勘测、设计、监测、评价等工作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主要用于普查对象清查、普查静态数据采集、普查数据分析核对等方面。

  

  (二)统计部门。

  

  1.社会经济统计资料。主要包括:2006-2011年省统计局分市县社会经济主要统计指标,包括城乡常住人口、灌溉面积、粮食产量、牲畜数量、工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第三产业总产值、人均收入等指标;2010-2011年,县市区统计局分乡镇社会经济指标。主要用于汇总分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计算分流域和区域社会经济用水总量、结构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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