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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保证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在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86号)文件精神的同时,针对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强化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煤炭、安监部门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完善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治理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保证瓦斯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管理机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立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并建立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四、确保制度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有效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五、加大瓦斯治理投入。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要求,提取的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保证瓦斯治理及安全技术改造和购置瓦斯防治设备仪器的资金投入。 六、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完善机构、理顺关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指导。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煤矿、深入井下,督促指导、狠抓落实。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在各类煤矿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落实。要坚持从严执法,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七、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各产煤县区和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重点排查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对瓦斯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整改措施、资金、责任、进度“四落实”。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制度、隐患分级监控制度,推动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煤矿企业每月要将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瓦斯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县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