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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棉总公司每个工作日将当天收储的棉花数量、等级、价格、区域分布等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预案执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中储棉总公司要将当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三条 中储棉总公司要加强入储棉花的保管工作,保障储备棉安全。在市场需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棉总公司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入储的棉花。销售的国家储备棉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棉花临时收储制度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临时收储预案执行中的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棉总公司临时收储棉花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临时收储政策情况,监测棉花收购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监测纺织企业运行和棉花需求动态情况,及时反映纺织企业意见。铁道部负责做好临时收储新疆棉出疆的铁路运输工作。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加强对所属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指导,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中储棉总公司及时提供储备贷款,并对资金使用和棉花库存进行监管。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棉花入库公证检验。中储棉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临时收储预案执行责任主体,对其临时收储棉花的数量、质量、价格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负责维护管理收储交易系统,会同中储棉总公司审核交储企业资格。产棉区政府负责对交储企业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棉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收储任务。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