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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10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中获得4a、5a等级的社会团体(发现问题的社会团体除外),2010年年度检查中只需完成网上填报步骤(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点击提交,显示已提交数据库即可),不需向民政部报送纸质材料,民政部将直接给予年检结论,并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印鉴。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和行为规范,结合2010年度的专项治理工作,我部将对在2010年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重点检查。 请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需要,我部也将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团体开展实地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2011年3 月21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下方点击“网上填报”,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二)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505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0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0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4.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5.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8.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2.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3.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财务审计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财务监督,今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财务审计将继续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2010年年度检查,登记证号尾数为单号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为加强对社会团体财务监督的力度,民政部保留随时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