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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征集活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服务工作,提高公众对婚姻登记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扩大婚姻登记工作社会影响力,提升婚姻文化,推动“十二五”期间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民政部决定开展“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征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要求

  

  (一)应征标识应为图案或字母的结合体,形式简明,内涵丰富,色彩搭配适宜,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感染力,符合视觉美感和公众认知要求,便于识别记忆。

  

  (二)应征标识应蕴含我国婚姻文化元素,体现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符合和谐婚姻家庭建设的要求,体现“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婚姻登记工作理念。

  

  (三)应征标识应便于宣传、推广和使用,能满足各种材质制作需要,适合在婚姻登记机关长期悬挂,适合婚姻登记员佩戴,适合在开展各类婚姻登记活动中印制使用。

  

  (四)应征标识应创意新颖,符合婚姻登记工作特色,不得与其他标识近似或雷同。

  

  二、提交要求

  

  (一)作者须同时提交应征标识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并附创意说明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应征标识纸质版本应为彩色图案,按a4纸规格,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电子版本应为jpeg格式。创意说明应简明扼要,阐明设计寓意,字数300字左右。

  

  (二)作者提交应征标识时须附报名表(见附件),签署有关声明及约定事项,并提交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三)应征标识作者可以是1位或多位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征集活动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以纸质版本的收件邮戳为准,寄出时请注明“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字样。

  

  三、评审和奖励办法

  

  (一)应征标识经初步筛选后,将在民政部网站公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听取社会意见,民政部网址:www.mca.gov.cn,网络投票结果与专家意见共同作为评审依据。

  

  (二)民政部成立由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应征标识进行评审,选出中选标识和获奖标识并通过媒体公示。

  

  (三)征集活动设一等奖1名,奖金20000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3000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500元;一等奖获奖作品为中选标识,民政部对所有获奖作者均颁发荣誉证书。

  

  四、法律责任

  

  (一)应征标识一经采用,其著作权归民政部所有。

  

  (二)应征标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侵权作品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资格,所有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应征者承担。

  

  (三)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民政部。

  

  五、投稿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收养管理处(100721)

  

  收件人:阳艳燕

  

  电子邮箱:yyy0903@126.com

  

  咨询电话:010-58123173

  

  附件:“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征集活动报名表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征集活动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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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约定事项

1.报名者保证应征标识是原创,没有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其它违反法律事宜,如有抄袭或者仿冒情况,经评审委员会裁决认定后,取消其参加资格,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报名者承担;

2.报名者同意主办单位拥有中选标识的著作权(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等权益),此报名表视为授权声明,不另外签订合同;

3.报名者自留底稿,应征材料一律不退回。

 

报名者对上述各项声明及约定无异议。

报名者签名确认: 

年月日

备注:报名者签名必须手写,表格其它内容可打印填写,报名表应为签名原件,后附报名者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报名者为单位的,签名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印章,后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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